2、乙方负责按照上列条件组织招录劳务人员,也可由甲方进行推荐,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后,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表》,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表》,并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3、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辞退派遣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空日内重新派遣合乎条件的劳务人员;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被派遣劳务人员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私自对外承办业务,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派遣人员有以下术形之一由甲方退回乙方的,甲方应提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法律法規由甲方向劳务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派遣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 的另外的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2)甲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甲方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5、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派遣人员,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乙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并按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相关补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甲方可以退回乙方。
7、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依法给予派遣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8、在派遣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退遣人员,确需退回的,需甲乙双方提前30日与派遣人员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甲方承担。如三方达不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甲方强行向乙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甲方一定要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派遣人员支付报酬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合同期满,期满后按规定由甲方给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9、如派遣人员被甲方退回乙方,导致乙方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务纠纷,经司法机关裁决或者判决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工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人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劳保福利等)、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劳务派遣服务费。
(1)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约定工资的80%。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待 遇按照政府相关法律和法规及甲方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每月提供的工资淸单为准。
(2)劳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按国家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执行,由乙方按月计算并经甲方核准,如遇国家及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作出调整。因甲方只参加工伤保险或降低缴费标准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