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应急工作指南(5)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22 20:24:00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值班室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担负省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省政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别的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办理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保证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业联络畅通。

  第四条值班人员政治立场要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各行规章制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团结协作,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五条主班人员全面履行各项值班职责任务,要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班值班人员办理交接工作;上班值班人员要向主班交待清楚已办事项、待办事项、需注意的有关事项及其他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并负责当天办理事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详细填写《值班日志》和《值班记录单》。

  第六条副班人员要积极努力配合主班,协助完成各项值班工作任务,负责有关文电的传递、信件和报刊的领取、分发、整理,配合做好值班室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工作,事情办理完毕及时回岗,并将办理过程、结果、问题和未办毕事项,向主班说明清楚,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值班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值班人员一定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领导指示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对应措施。

  第九条值班人员一定准确、及时、简明、完整的做好值班记录,书写清晰,页面整洁。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紧急重大情况,加强舆情分析,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条值班人员在值班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办事,不得擅自作主,擅自处理,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及重要文电,必须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迅速准确处理,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第十一条受理电话、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不得摆架子、耍态度;遵守值班工作纪律,不得在值班室进行任何违法违纪或影响正常值班的活动,不得用值班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保管好值班设备和物品,保持好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一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让不相关的人员翻阅值班记录、重要传递件及别的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将外来人员引至领导和其他处室办公室;不得将文件资料、信函等随意带出总值班室。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值班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省政府总值班室担负传达省政府指示、贯彻省政府决策精神、及时收集和传递有关信息、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工作正常有序运行转等重要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任务是:

  2.办理政务来电,负责接收和处理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兄弟省(区、市)部分来电,处理各市州、省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报告和请示;接收和分办各类电话和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很重要的网络信息等;

  5.编辑《值班要情》和《湖南值班信息》(专报国务院办公厅),综合摘报省政府总值班室每日接报的重要情况(包括网络信息);负责承办上报国务院的突发事件报送工作;

  8.督促检查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值班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应急平台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1.值班工作总的要求是准确、及时、保密、文明、热情。值班人员一定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领导指示办事,既把握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优质高效服务。

  2.值班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具有严谨细致、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值班人员一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让不相关的人员翻阅值班记录、重要传递件以及别的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将外来人员引至领导同志和其他处室办公室;不得将文件资料、信函等随意带出总值班室。

  工作日白天1人为主处理日常工作,为正班;1人辅助正班工作,为副班;晚上1人值班,为晚班。省政府总值班室全体值班人员轮流值正、副班和晚班。

  正班人员全面履行值班职责,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班值班人员办理交接工作;上一班值班人员要交待清楚已办事项、待办事项、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资料及其他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并负责当天办理事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详细填写《值班日志》和《值班记录单》。

  副班人员协助正班工作,负责有关文电的传递,配合做好值班室的打扫、整理工作,事情办理完毕及时将办理过程、结果、问题和未办毕事项,向正班说明清楚,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和春节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全厅干部轮流值班。

  第一个承办公务的值班人员,要负责办结。当班人员应尽量把本班工作妥善处理好,并做好值班记录。确需移交下一班处理的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在《值班记录单》上书面移交,与接班人员当面衔接。

  1.值班人员一定高效、准确、规范地使用各种值班通讯设备,并确保设备畅通。不得使用值班电话聊天,或无故长时间占线。值班通讯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2.值班人员拨打电话前应对电话内容拟出腹稿,对内容重要的电话,应先写出文字提纲或话稿全文;要使用普通话,热情礼貌,简明扼要,当即澄清有关疑问;拨打领导住宅电话应掌握好时间,不得无端打扰领导同志。因公务紧急确需在休息时间报告的,应先表示歉意。

  3.对需省政府总值班室收发的传真件、电子邮件等,一定要进行确认并及时发出或按程序处理,不得压误、遗漏。

  4.通话如涉及保密内容,应使用保密电话。对标有“秘密”以上密级的值班件、电子邮件,应通过内网或送机要部门加密发送。

  5.对外来人员需使用值班通信设施的,须先征得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的同意。

  (1)对以电话、网络、传真、口述、呈件等不同方式发来的各种信息,要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记录一般来说包括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办理结果;对需多位领导阅批、多个单位参与处理的重要事项,编报《签呈》。

  (2)报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在《值班记录单》处理解决的建议栏内或《签呈》上批注拟办意见。

  2.主动做好承办事项的催办落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对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请领导指示。

  3.对于会议通知等不需要领导批示处理的一般事务,由值班人员依据情况酌情处理;晚上收到的非紧急状况报告,可留待第二天处理;对于重要事务和白天收到的需要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息,必须按值班作业的基本程序办理。

  4.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诈骗电话、伪造公文、伪造批示件及其他诈骗行为,谨防上当受骗。对有疑问的电话、公文、批示件等,及时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对应的措施。

  (二)电线.接通电话时,应先说“您好”,在确认对方身份、表明本人身份后,讲述电话内容;对于内容重要的电话,应做好或要求对方做好记录,并进行校核,确保准确无误。

  2.凡涉及重要事项的电话请示、报告等,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认真仔细复核,必要时能要求对方提供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无误后,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分管负责人签批,再报送有关领导。

  3.接到领导交办任务的电话,要认真准确地做好记录,立即传达办理,及时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领导汇报。必要时,事前、事中、事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4.接到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单位)请示报告、查询问题和通报有关情况的电话,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酌情处理。凡属重要的或没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当请示分管领导后再作答复;凡属应由有关处室答复的问题,要及时转请有关处室答复,并协助做好衔接工作。

  5.接到有关部门(单位)请领导参加会议的电话通知,要问明来电人的单位、姓名、来电号码,做好值班记录,按程序及时处理。

  6.接到询问有关机构、人事、手机号等事项的电话,答复时要注意保密,不得使用普通机讲述保密事项。询问领导宿舍手机号的,除上级领导外,一律不得提供;用普通机询问领导办公室手机号的,在核实其身份后,可请对方留下手机号,在告知领导后,根据领导要求回复电话;用保密机询问领导办公室手机号的,问清对方单位、姓名、有何事项后酌情提供;用普通机询问办公厅各处室工作人员手机号的,问清对方单位、姓名、意图后酌情提供;用保密机询问办公厅各处室工作人员办公室手机号的,一般予以提供。外单位非领导询问住宅手机号的,原则上不提供。

  7.接到要求与领导直接联系的电话,应问清来电人的单位、姓名、手机号和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后按要求处理。

  8.接到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或要求处理问题的电话,可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接待电话,请其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信访部门反映;遇特殊情况,做好记录后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必要时报告分管厅领导,再作处理。

  9.接到外国记者、侨胞、港澳台人士及其他外国人的咨询电话,一般请其与省外事侨务办、省外宣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联系。特殊情况经请示后再作处理。

  10.对于省情、公务办理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务、资料的咨询,除保密内容外,可据实答复。

  11.对于有明确规定的非保密的政策性问题咨询,值班人员可即时给予明确答复(如有必要,事后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于较为重要、复杂或者敏感的、保密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必须先经领导批示的问题咨询,按值班作业程序办理。

  1.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前三类突发事件大体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接报突发事件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情况,主动做处理。事发、事中、事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够上报条件的,应当要求事发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网络直报系统(××值班信息)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接报一般性突发事件,主要是通过内网发送短信息和编辑《值班要情》综合反映。情况特殊且不宜扩大分送范围的事项,以《值班要情》(特刊)或《××值班信息》的形式报送。

  (3)接报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后,应迅速将《××值班信息》报送有关领导。同时,要与有关地区、部门联系,核实情况,仔细地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单位、起因、伤亡、损失、救护、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会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向领导报告,并及时掌握和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

  (4)对于报告情况不够清楚但性质非常严重的突发事件,应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注意将情况及时续报领导。

  (5)需要立即报告的突发事件,在上班时间,应先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再按领导分工,迅速以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有关省政府领导报告。在下班后和周休日,应首先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请示分管厅领导后,按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在与分管厅领导联系不上时,可直接报告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指示,再报告其他有关领导。节假日期间,应首先报告带班厅领导,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6)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和秘书长,然后在《值班要情》上综合,报送其他领导阅知。特别重大的事项,在报告分管厅领导或秘书长同意后,值班人员也可依据情况同时直接报告有关领导。

  (7)对需上报国务院的突发事件,在核实情况后,及时编辑《湖南值班信息》,经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或秘书长、常务副省长签发后,利用互联网直报系统上报,并同时传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5.每日收到省委办公厅《每日要情》后。工作日当日呈送领导,遇双休日时待周一呈送。

  1.处理各类函件,要按照“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对各地各单位派人直接送来,并要求省政府总值班室转交给领导的信函或文件资料,值班人员应酌情处理。对不宜转交的,应建议来人另行处理;对需转交的急件和要件,应帮助来人与领导同志或其秘书取得联系,按领导指示处理;对可以转交的一般性函件,应放在省政府总值班室待领导秘书取回;对邀请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请柬和请示件,按有关法律法规交相关处室统一处理。

  4.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报告其主要负责外出请假和病假事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领导意见及时反馈请示单位,将处理情况登记备案。

  5.收到外单位厅以上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和本厅干部逝世讣告,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阅后,落实送花圈、发唁电和报请有关领导出席遗体告别仪式等事项。属于曾担任正厅级实职以上领导、老干部、老红军逝世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送花圈。领导是否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由领导自行决定。领导参加逝世者吊唁活动的,值守人员应将吊唁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向领导报告。

  6.来函需省政府总值班室直接办理的,在按程序呈批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办理并回复来函单位。

  1.加强与省信访局、省维稳办、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保卫处及门卫的联系,协同处理好群众来访。

  2.值班人员应站在全局的高度判断情况、分析问题,对群众来电或当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建议,应做好记录,整理好书面材料,按值班作业程序报有关领导阅示或供领导决策参考。对领导有批示的,应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1.对联系公务的人员,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酌情处理有关事宜或者根据需要介绍去相关的单位、处室,不得敷衍、推诿。

  2.值班人员接到中央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区)重要客人来湘的电话通知后,应问清客人及随行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以及所乘车次(车厢)或航班、出发及到达时间、来湘任务和活动安排方案等情况,交接待办或请其直接与接待办联系。

  3.领导或老同志出差、外出考察时,根据领导(老同志)的要求,值班人能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与其所去地区政府办公厅(室)联系,请当地安排好接待工作,具体事宜由领导(老同志)秘书或随行人员与当地接待部门衔接。

  1.领导对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其他渠道报送的各类材料的批示、指示,事态紧急需立即处置的,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办理,及时传达有关市州和省直部门(单位),回传有关领导,并复印分送有关处室。原件即退文电处。值班事项办理过程中如涉及有关业务处室的工作时,应及时与有关处室联系、沟通。政策性的事务,由有关处室办理。

  2.领导在值班材料上明确批示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的,按领导批示办理,并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复印、回传给有关领导。

  3.相关的单位落实领导关于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由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继续办理;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续报,属反映情况且需要紧急处置的,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处理;其他由有关处室处理。

  4.对领导交办事宜,值班人员应准确全面领会领导意图,做到随交随办、特事特办、及时反馈,并注意维护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的形象。

  5.领导交办的重要事宜,值班人员一定周密考虑,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主动提出办理方案,报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审定。对很重要的交办事宜,办理方案应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6.对领导交办事宜,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如需其他部门办理落实的,应准确、全面、及时地向有关部门传达领导的指示、意见,并搞好协调、催办工作。

  1.办理介绍信的范围。省政府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及厅内各处室。

  (3)《介绍信》要写明介绍人数、姓名、单位、职务、前往单位、联系事项、开具日期和有效期,并在存根上如实记载,存根和发出的介绍信内容须保持一致。

  为协助领导有序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突发事件大致上可以分为4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前3类突发事件大体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

  (二)详细询问并记录突发事件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或影响的范围,以及事件的发展的新趋势,人员受伤或死亡与救护情况,财产设施破坏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同时应问明当地或有关部门负责的人是不是已到现场。

  (三)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利用互联网直报系统以《××值班信息》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四)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含分管省应急办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含分管省应急办的副省长)、省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可先行电话报告,通过内网发送短信息,再以《××值班信息》或《值班要情》形式报送,必要时抄送相关市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如有指示或批示,要及时传达和办理落实。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跟踪了解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并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事件现场如提出援助要求(医药、物资等)经报告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无法及时报告领导的,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七)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领导和工作组保持联系,并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八)在长沙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首先报告省长、分管副省长和秘书长,涉及其他市州时,要迅速通知有关市州政府协助处理。

  (九)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要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省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进一步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一)汇总信息,提供相关材料、联系方式,保证领导指挥灵便及各方面联络畅通。

  (二)通知相关的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身的需求协助准备地图、应急灯等必需物品。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按《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或请示负责处置该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按领导指示办理。

  (一)值班人员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以《值班要情》的形式报送领导,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及市州政府。

  (三)需上报国务院的突发事件经领导签批后,以《湖南值班信息》形式上报。值班人员要注意与国务院总值班室保持联系,如国务院领导等在《湖南值班信息》上有批示,要及时将批示报送有关领导。

  (四)随工作组赴事件现场的人员,除及时通报情况外,在工作结束后,要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工作组成员姓名、职务、单位;工作程序,事件结论;最终伤亡、损失情况,移交善后的部门等),交总值班室存档、备查。

  (五)值班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要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进一步协调工作。附件

  《值班要情》内容主要为全省突发事件情况和领导的有关批示,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国内外重要事件引发的苗头,群众普遍关注和新闻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湖南的敏感问题。

  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元旦和春节编辑节日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综述。

  (一)《值班要情》设“领导批示”、“接报摘要”和“互联网信息”等3个栏目。

  (三)“接报摘要”栏目为专题或综合摘报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上报标准详见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97号文件。对因敏感时间、地点、人物等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二)摘报内容以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单位)及各相关的单位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不加主观评论或解释,简明地叙述事发时间、地点、结果(或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或已开展的工作,目前进展情况等。

  (三)摘报条目中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影响或危害程度等基本要素齐全,文字表述精练得当。

  (四)摘报条目设题名,概括事件的地点、人物和性质,并使用黑体字标出;必要时,文中重点词句也可用黑体字。

  (五)摘报条目中的地名按市州、单列市、县市区、乡镇的顺序表示;地级市代管的省辖县级市前可略地级市名称。

  (六)摘报条目中的企业名、有规范简称的,可用规范简称;没有规范简称的,用全称,要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或企业性质表述。

  (七)摘报条目的续报在题名中用“(续报一)”、“(续报二)”并注明前报的《值班要情》期号。

  (八)摘报条目中的时间和日期,注明一次后可略;采用24小时制,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般到“时”,但震情、汛情等灾情可到“分”或“秒”。

  (九)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在正文后的括号里注明;报告单位有两个以上,以报告时间为序。

  (十)对省直部门(单位)报告发生在市州的事件,应向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文中用“核实”表述;因情况不清或要进一步了解的,文中用“了解”或“有关情况正在核实中”表述。

  (十一)《值班要情》按年度编列期号。在正文上面左侧注明编印单位“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正文上面右侧编注印发日期“×年×月×日”。

  (一)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立即以原件、复印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送分管领导,然后再编报《值班要情》。

  (二)每天8:00-17:00接收的情况报告,由正班摘编后处理。17:00以后接收的情况报告,由晚班汇编成《值班要情》,移交第二天正班人员处理。

  (三)《值班要情》以时间顺序编期号。《值班要情》送印前,值班人员应将日期、期号、白班和夜班的编辑姓名等登记。

  (四)《值班要情》稿付印一般在当天17:00以前,由值正班人员负责校对,确认无误后,签署印数、注明责任编辑后付印,并由当正班人员报送。

  (五)《值班要情》报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领导。必要时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报送省委领导。

  1.情况紧急,不宜等待编《值班要情》,但时间又允许整理出《值班要情》特刊的。

  (三)《值班要情》特刊报送范围:省长、副省长、顾问,省长助理,秘书长、经济顾问、科技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领导。必要时可根据领导指示,报送省委领导。

  编发:按照《值班要情》“编辑要点”和“编发程序”执行,最后经领导签发后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标题:一般概括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地点,地名采用省、市(州)、县市区的层次。可在标题中体现处置结果,如“湖南省妥善处置邵阳市隆回县大园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概括突发事件的主要经过,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影响、动态等。开头为消息来源,一般按条块结合的原则,综合省直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信息,例如“据湖南省民政厅、永州市政府报告”。

  2.第二段和第三段以记述为主,但切忌“流水账”,要层次分明,要有处置思路和处置措施。

  3.上报国务院的信息一般不报省领导批示原文,应将省领导批示内容和我省采取的处置措施结合上报。

  4.上报国务院的信息一般只报省级领导干部职务和姓名,厅级干部不报姓名,一般称某某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预测预警并做好应对准备,逐步的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评估分析报告和本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的新趋势及对策措施的分析报告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省应急办组织对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情况做评估,对本年度全省突发事件情况做趋势变化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务院办公厅。

  (一)基本情况。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别汇总总体情况及其分类别的详细情况。最重要的包含全年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两个层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工作评估。对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的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对全年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案例分析。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各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的环节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经验,吸取这次的教训,完善预案,改进工作。

  (五)工作建议。在全面评估、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升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一)趋势预测。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别预测分析总体公共安全形势及其分类别的详细情况。最重要的包含全年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趋势做分析。

  (二)对策建议。对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的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重点围绕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电力突发事件、火灾(不含森林火灾)、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环境事件、传染病事件、中毒及药品安全事件、重大动物疫情、件、刑事案件、金融突发事件、宗教事务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情况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提升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各市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做自我评估分析,对本年度突发事件进行趋势变化分析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省应急办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组织4个组对全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情况做年度评估和趋势变化分析,各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整理各地区、各部门的应对评估分析报告和趋势变化分析报告,形成突发事件应对评估报告和趋势变化分析报告。

  (一)自然灾害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防办、省红十字会参加。

  (二)事故灾难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煤炭局、省煤监局、省地方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外事侨务办、省粮食局、省宗教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省信访局参加。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值班工作信息的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刊头由信息报送地区、部门简称加“值班信息”四字组成,如“长沙市值班信息”、“公安厅值班信息”等。

  (三)统一用A4型纸,页面上边距:首页8.5厘米,其余页2厘米;下边距:2厘米;左边距:3.5厘米;右边距:3.5厘米。

  (六)“报送单位”统一填写地区或部门办公室(厅)。“报送日期”栏填写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不填写具体报送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了值班信息报送系统,为确保及时准确安全上报信息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内网信息报送情况去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甚至利用个人互联网邮箱或传真报送信息,致使所报信息不能及时审核上报,也存在信息泄密隐患。前段时间,国家保密委在开展保密工作专项检查时,也指出了这一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州、省直各相关的单位、部门今后所有信息一律通过省政府内网“值班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个别单位的内网系统只联通到机要室(办公室)的,要在9月底前联通到值班室(应急办),确保值班信息报送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内网信息报送要实行专线(专机)专用,U盘等移动储存设备不允许在内外网上交叉使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管理上的水准,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技术咨询及指导作用,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愿意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规定。

  (二)有着非常丰富的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确保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一)专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本人通过所在部门(单位)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推荐或自荐。

  (二)省应急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考虑专家组人员的专业互补等问题,提出推荐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并发放《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应急办。

  (一)省应急办负责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有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养和训练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联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应急管理情况,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和吸纳;组织召开专家组全员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指导和整理专家组制定工作规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二)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任务职责情况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对专家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工作规则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三)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部门(单位)和省应急办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为主,省应急办负责具体联络工作,省政府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部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省应急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应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

  第六条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每名专家每年至少提供一篇关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调研文章。

  (二)参与应急管理立法调研,参加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为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四)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六)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验测试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省应急办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聘任书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组人员执行应急管理方面任务时,需征得省应急办同意。

  第八条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省应急办报送省政府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工作情况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省应急办视情况在《湖南应急管理情况》或向国务院应急办推荐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或《中国应急管理》刊发。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在受聘期间,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省30天以上、或由于身体健康情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省应急办备案。省应急办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十条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省应急办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导致2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第十三条专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省应急办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四条省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向省财政厅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由省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