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申请条件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14 19:24:17

  ITSS(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简称ITSS)是一套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全面规范了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和可信赖的信息技术服务。

  ITSS由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组织研究制定,是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最佳实践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研发、供应、推广和应用等各类组织自主创新成果的固化。

  组成要素:信息技术服务由人员(People)、流程(Process)、技术(Technology)和资源(Resource)组成,简称PPTR:

  过 程: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时,合理规划利用必要的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相互关联和结构化的活动;

  技 术:指交付满足质量发展要求的信息技术服务应使用的技术或应具备的技术能力;

  生命周期:信息技术服务生命周期由规划设计(Planning & Design)、部署实施(Implementing)、服务运营(Operation)、持续改进(Improvement)和监督管理(Supervision)5个阶段组成,简称PIOIS。其中:

  规划设计:从客户业务战略出发,以需求为中心,参照ITSS对信息技术服务做全面系统的战略规划和设计,为信息技术服务部署实施准备好,确保实现用户需求的信息技术服务;

  部署实施:在规划设计基础上,依据ITSS建立管理体系、部署专用工具及服务解决方案;

  服务运营:采用过程方法,全面管理基础设施、流程、人员和业务连续性,实现业务运营与信息技术服务运营融合;

  持续改进:根据服务运营的真实的情况,定期评审信息技术服务满足业务运营的情况,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本身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策略和方案,并对信息技术服务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和部署实施,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质量;

  监督管理:本阶段主要是根据ITSS对信息技术服务的品质进行评价,并对服务供方的服务过程、交付结果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估。

  ITSS的内容 :ITSS的内容即为依据上述原理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是一套完整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包含了信息技术服务的规划设计、部署实施、服务运营、持续改进和监督管理等全生命周期阶段应遵循的标准,涉及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服务管控、服务运营和服务外包等业务领域。

  提升IT服务质量:通过量化和监控最终用户满意度,信息技术服务需方能更好地控制和提升用户满意度。

  优化IT服务成本:不可预测支出往往导致服务成本频繁变动,将有利于量化服务成本,进而达到优化成本的目的。

  强化IT服务效能: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信息技术服务,让所采购的信息技术服务能获得最充分、最合理的使用。

  降低IT服务风险:更稳定、更可靠的信息技术服务,降低业务中断风险,并可以有很大成效避免被单一信息技术服务厂商绑定。

  提升IT服务的品质:信息技术服务供需双方基于同一标准衡量信息技术服务的品质,可使供方一方面提升信息技术服务的品质,另一方面可使提升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被需方认可,直接转换为经济效益。

  优化IT服务成本:将信息技术服务成本从企业成本转成社会成本,比如初级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师培养等。这种转变一方面直接降低了供方的成本,另一方面为供方的业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供了可能。

  强化IT服务效能:服务标准化是服务产品化的前提,服务产品化是服务产业化的前提。ITSS让供方实现信息技术服务的规模化成为可能。

  降低IT服务风险:引入监理、服务的品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可降低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实施风险和公司运营风险。

  谁需要ITSS :ITSS既是成体系和综合配套的标准库,又是选择和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法学。需要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需要ITSS,包括:

  IT服务需方: 用于实施标准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或选择合格的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包括:

  IT服务供方: 用于提供标准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并保证服务可信。这样的供方主要包括:

  (3)可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3.可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和交付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3.可提供运维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应急、交付、质量等模型的有效证据。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申请表》。

  1.监督评估申请包括首次监督评估申请和二次监督评估申请。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9个月至12个月之间完成首次监督评估。获证单位应在自获证之日起,21个月至24个月之间完成二次监督评估。

  3. 一次监督评估的覆盖范围应包含能力管理的全部,其余部分的二分之一,首次监督和二次监督的覆盖范围应是相应标准的全部。

  3.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再评估申请表》(以下称《再评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再评估申请表》。

  2.申请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提交材料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申请表》。

  3.因未通过再评估被降级的单位,可在获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申请升级(四级升三级除外)。

  1.获证单位发生下列一般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ITSS分会核实无误后变更手续。

  2.获证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应向ITSS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对符合变更要求的,ITSS分会组织变更评估,通过变更评估的换发新证书。

  (一)评估机构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受理申请并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1.通用要求(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2.四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1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5人日;

  3.三级(含四级升三级,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6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

  4.二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9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2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3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

  5.一级(含初次申请和再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12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15人日;监督评估的现场评估工作量不少于4人日,总工作量不少于5人日。

  (四)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应向ITSS分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ITSS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来复核或专家评审,并确认结果。具体方式如下:

  1.组织专家以材料审阅、现场答辩等方式来进行综合评审和结果确认。具体事项包括:

  (3)ITSS分会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以下称《证书》)。

  (1)逾期未完成监督评估(自获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第一次监督评估或24个月内未完成第二次监督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暂停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