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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14 02:22:07 点击:1次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隐瞒犯罪前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该案中,小王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一家单位担任特保(通常指特保队员,他们是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工作九个月后,公司安排小王考保安证,在送考过程中发现小王在入职之前有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无报考资格,公司随即向小王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劳务派遣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上述请求,但劳务派遣公司对裁定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公司与小王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因小王没上过学,签名为保安队长代签,所以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小王入职时故意隐瞒其有犯罪前科的事实,公司得知真相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

  关于保安队长代小王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表示,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一方,在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所以本案中保安队长代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对小王不产生效力,应认定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劳动关系是不是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企业仍需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调查、询问义务,故小王无需主动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其前科。且原告为劳务派遣公司,在发现小王不适宜保安岗位后可对其岗位做调整或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公司选择径行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上海金山法院一审驳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全部诉请,确认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余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

  上海金山法院朱泾人民法庭二级法官王文表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有前科的劳动者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主择业,若企业随意设置不合理的聘用条件,可能涉嫌就业歧视,影响到该群体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相关的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企业对此提出询问或明确要求为前提。企业并未询问或明确要求的,劳动者无报告义务。

  王文认为,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在试用期间,需要区分是不是劳动者故意隐瞒的情况。若劳动者故意隐瞒自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若并非劳动者故意隐瞒自身情况的,劳动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不得随意解除。用人单位理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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