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被“坑”!劳务派遣这些规定要知道!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7:29 点击:1次

  本栏目由佛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编辑制作,内容以发布和解读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政策,普法宣传教育,典型疑难案例分析为主,欢迎各界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者派遣至公司提供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可以帮助企业隔离劳动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不少企业的青睐。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取得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社部门许可,方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一定要具有注册资本不可以少于200万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由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应以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克扣;

  2.劳务派遣单位理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派遣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上班时间、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等内容;

  3.承担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并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遵守以上规定的,由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1.对于公司没有遵守以上规定的,由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公司在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之前,一定要确认对方是否有劳务派遣资质。用工单位若使用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单位派遣的工人,则有可能与被派遣工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被迫承担社保、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额外负担。

  3.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时,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劳动者的实际年龄,对于未满16周岁的,应坚决不予使用,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童工。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过失情形;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出现变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济、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在公司依据上述第(1)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2)、(4)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根据《劳务派遣管理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用工单位虽然与劳务派遣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的,用工单位理应当在安保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好当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1.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某项劳务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劳务外包在性质上与劳务派遣有本质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的派遣方和用工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受《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约束与调整;劳务外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外包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不同:劳务派遣派遣的是人,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外包包的是劳务,由劳务承包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比如某单位将安全保卫劳务外包给某保安公司,则该单位不与保安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是由保安公司与保安建立劳动关系。

  3.人事管理权限不同:劳务派遣的公司可以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人事管理,可以指派派遣工的工作任务、岗位、可以为其发放工资、购买社保等;而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能直接对从事外包业务的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只能根据合同向承包单位提出业务上的要求。

  4.员工受伤害的责任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一定补充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包公司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企业进行劳务外包时一定要依照合同法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对外包的具体事项、要求、劳务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只能根据外包合同的约定项对承包单位做管理和指挥,不能直接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做调岗、辞退、发放工资等人事管理,否则有可能构成劳务派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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