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20 04:49:28 点击:1次

  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能力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安全防护工程由具有一级(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博物馆纪念馆安全防护工程由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施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应当自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且经费到位3个月内开工实施,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开工报告应包括项目中标、合同签订、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第十九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确需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范围、内容、主要材料、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置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报省文物局批准后执行,变更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二)对工程总体影响较小,涉及个别分项、分部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变化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定,变更增加造价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对工程进行管理,监管工程质量和实施过程,监督施工中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协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参与系统运行调试等。

  第二十一条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施工安全培训,制定施工安全制度。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文物安全防护工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如新发现文物遗存或出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停工,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文物局报告,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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