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办理人员在安全出产方面的执行力、演示力与影响力,实行安全出产职责,推进安全领导力建造,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中领导带班是指主管及以上办理人员,在作业现场带领职工做作业,包含到现场进行安全查看。
第五条 总经理担任安排树立领导带班与值勤安全办理准则,鼓舞和支撑各级办理人员提高安全领导力。
第六条 各事务分担领导在事务分担范围内,催促领导带班与值勤安全办理准则执行,教导各级办理人员提高安全领导力。
第七条 各级办理人员按照本准则的规则,做好带班与值勤安全办理作业,提高自身在安全出产方面的执行力、演示力与影响力,做安全出产方面的有感领导。
第八条 各级办理人员在作业现场带班和值勤过程中,均有权利阻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有权利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给予改进。
第九条 各级办理人员应当常常深化到属地内的作业现场,带领职工展开出产作业,巡视安全出产情况。
第十一条 办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时发觉缺点,应当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当即阻止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指出问题所在。
多名办理人员在现场,没有办理人员纠正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时,办理层级高的办理人员负有指出问题的职责。
第十四条 办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巡视时,可以运用摄影、录像等办法,记载作业现场好的做法和问题,作为改进前后比照和职工训练的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