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致他人受伤 用工方赔偿后有权向派遣方追偿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5-01-13 05:38:35 点击:1次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如何区分,公司对外承担了赔偿相应的责任后,能否向劳务派遣方追偿?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8万余元。

  2015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医院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合同期限1年。

  7个月后的一天,郭某从医院大门进入时,与保安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过失推倒摔伤,导致左侧股骨骨折,接受了手术。

  2017年9月,郭某将医院和劳务派遣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一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由该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责任。2018年5月,医院向郭某履行了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并于同年9月,将某劳务派遣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追偿。

  院方称,当初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保安如与病人发生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医院)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向郭某支付的8万余元赔偿金应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案发时,因为郭某和张某发生冲突才导致了损害结果,公司并无过错,不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混淆了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其认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方式仍然类推适用于对内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摔伤的根源在于张某的履职方法简单粗暴,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尽到对派遣人员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张某在履职中致郭某摔伤,该公司具备拥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对该医院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说,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对外承担了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公司有权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追偿。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某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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