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时,因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归派遣单位,若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公司是不是能够完全无法律责任?或者,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几点?公司应对劳动者尽到哪些义务,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解答:(1)劳动者虽与公司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公司得代行劳务派遣公司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联的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务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公司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事后,公司再与派遣公司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2)公司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
(3)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公司代为承担,用工单位理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联的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该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派遣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2、每个单位均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将安全保卫工作交由保安公司负责,在协议中有保安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定,应如何处理?
解答:保安人员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应当的。即使每位来访客人,到了一个单位,也应当遵守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来访登记、勿大声喧哗,听从单位人员引导等。实际上这是任何一个单位对员工和来访人员起码的要求,对于提供服务的保安人员,更应当严格要求,使保安人员忠于职守,履行义务,确保被服务单位的安全。所以,保安人员遵守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改变保安人员的地位、身份,不会使保安人员与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被服务单位之间的相关合同关系有所改变。
3、劳务公司未按规定给派遣人员缴纳“五险”,企业是否有责任(前提是企业已拨付劳务公司“五险”费用)?
解答:劳务公司未按规定给派遣人员缴纳五金,而企业已将五险费用交给劳务公司,属于劳务公司违约,其应当为派遣人员办理保险。按说用人单位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但一旦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派遣人能损害赔偿之诉起诉劳务公司和企业,实际上企业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理应当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派遣人员劳动保护的条款,且应当定时检查劳务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派遣人员反映劳务公司或企业侵权或违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应当尽快协商解决,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尽可能及时保护派遣人员的合法利益。
4、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这样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能否成立?
解答: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岗位要求,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退遣单位的条件。与此相适应,派遣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与派遣合同相同的用工条件,也可以约定较为宽松的条件,即用人单位退遣单位,派遣单位还可以另行派遣,最严格的条件也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此同时,派遣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明示,以便被派遣员工明确在用人单位理应当承担的派遣义务以及技术规范要求,以免与派遣合同发生矛盾或冲突。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如企业将员工退回,劳动合同也予以解除,不能作为霸王合同条款认定。
5、派遣职工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怎么样确定这三类岗位?可否企业自己确定?
解答:所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是指除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业务之外的工作岗位,例如生产制造企业中,运送原材料、保管员、记账员等,以及生产、营销提供辅助性服务的驾驶员、推销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实质是指辅助性人员的变化、更迭,均不可能影响到生产企业的核心技术发挥、产品竞争力等。
目前,我国对替代性岗位还没有一个国家标准、行业性标准,需要逐步由行业管理协会加以完善。各个不一样的行业的公司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一个基本划分标准,以使得员工在工作期间对定位有一个基本了解,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