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工作简报2014年第7期

来源:欧宝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12 23:14:18 点击:1次

  编者按:针对我们银行业提供安保服务的保安员制度存在的有关问题,北京银行保卫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对相关风险进行了较全面的剖析和提示。如何防范外聘保安员相关风险的这个课题,是我们所有在银行从事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同志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很值得我们共同研究、认真探讨,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和更好的监管办法,尤其是在对各种相关风险的防范和把控上。保安员若选得对、用得好、管得牢,就是我们安全保卫队伍重要的辅助力量;若能与保安公司签订合法合规、责任清晰、防范风险的合同,合同双方在发生意外时,就具有了化解矛盾、处置纠纷和持续合作的法律依据。反之,相关潜在的法律风险就非常有可能成为安保工作新的风险点。

  银行与保安公司合作,雇用保安员对银行营业场所实施安全守护和巡查,早已成为业内安保工作的一项常项工作。保安员在银行营业场所的值守,对犯罪分子发挥着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随时代的发展,银行与保安公司的合作、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的管理,银行对保安员的管理都有了新的变化和侧重,如:保安员人身伤害导致的纠纷,保安员过激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等。为了进一步促进银行保安员管理,我们做了以下探索:

  1、银行保安服务从性质和特点上看,是劳务派遣的一种形式。一是保安公司与保安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保安公司是用人单位,保安员是其员工。二是银行与保安员构成用工关系。银行用工,即直接管理和指挥保安员从事银行保卫工作,但与保安员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种用工关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保安公司与银行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用人单位(保安公司)的义务包括:一是保安公司一定要与保安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二是按时、足额支付保安员工资,为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因没有依法缴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三是由保安公司承担保安员的工伤事故责任、劳动纠纷处理和费用分摊等情况。四是未经银行同意,保安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保安员工资。五是保安公司不得向银行派遣童工或未成年人为保安员。六是为保安员提供安全保障。七是为保安员提供岗位职业培训。

  企业(保安公司)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的薪酬;有权依法决定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等。

  3、用工单位(银行)的义务包括: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劳动标准,为保安员提供与其劳动岗位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是如果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保安员加班,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三是对保安员进行从事工作岗位生产劳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培训。四是不得将保安员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五是不得向保安员收取费用。六是对于跨地区劳动者按符合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七是银行若为保安员提供住宿,应遵守部门规章和当地的政策。

  用工单位(银行)的权利包括:依法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保安员进行指挥和管理;与保安公司约定保安员退回机制;向保安员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后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保安公司追偿的权利等。

  1、用人单位和公司规章制度冲突。保安公司做为保安员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为了规范保安员的工作行为,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保安员也有义务遵守执行。银行为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进行,有权制定规范保安员的规章制度。银行如果想让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保安员有约束力,应关注以下两点:一是在与保安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前,了解保安公司规章制度,避免矛盾。二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安员应同时遵守保安公司和银行的规章制度,当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银行的规章制度为准。

  2、保安员侵害银行合法权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一是保安员因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银行对此即使没有一点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安公司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银行应关注在合同中明确银行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有向保安公司做追偿的权利。二是保安员违反法律和法规或银行的规章制度给银行造成损失。银行应关注在合同中明确此类事件视为保安公司违约,保安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银行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安公司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银行所有损失以及银行有权解约等。

  2011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办法》中明确了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责任、须具备的条件等,特别对设置宿舍提出了人均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4平方米不可以设置上下床等要求 。对此,我们就北京地区驻勤保安员居住在地下空间的情况做了摸排和调整,并与保安公司就保安员居住问题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保安公司集中保安员住宿并管理,保安员每日打卡上下班,执行时薪制的设想。进而达到强化对保安员的管理,提升保安员集中培训、学习等便利性,进一步规范并保证保安员劳动权益的目的。

  1、银行要留存保安公司与保安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如果保安员和保安公司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话,一般容易认定保安员与实际在做的工作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如果银行直接参与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的招聘,银行建议还是不要轻易出具各种文书,如录用通知书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

  2、银行最好不直接向保安员支付工资和为保安员直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银行需要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一定要有保安公司明确的书面授权,否则银行和保安员之间的关系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若保安员工作中会接触银行的商业机密,应与保安员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般应由保安公司、保安员和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4、劳务派遣协议中不应有类似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劳务派遣协议的有效期顺延的约定。

  5、劳务派遣协议中不应有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为前提的约定。

  6、与银行合作的保安公司应具备劳务派遣法定资格。《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果保安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保安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会引起银行与保安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保安公司尽快取得劳务派遣合法资质,以确保银行、保安公司、保安员三者法律关系的明确。

  7、与银行合作的保安公内部管理应当规范。时下,许多公司都抱怨保安员流动性大,综合素养不高,不愿提高保安员薪资待遇。这样的现状与保安公司因为薪金低招不到人或降低门槛招人形成恶性循环,实际上给企业和公司都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一方面,银行应指导基层单位正确看待保安员在社会分工中的平等地位,做好保安员的管理,如勤务纪律,内务要求等,及时有效地发现保安员的心理变化和异常行为。另一方面建议保安公司是不是能充分的发挥管理职能,在为保安员建立职业通道,开展持续而系统的专业培训,强化有效的监督考核上做出创新?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尤其是风险敏感度和处置有效性)和退出警示机制,改善保安服务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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